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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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