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