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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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