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五、標的摘要。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