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註銷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原刊登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七、註銷之事由。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