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採購標的摘要。四、廠商名稱及地址。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