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或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採購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四、變更或補充文件及必要之釋疑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五、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六、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