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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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