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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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