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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
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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