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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
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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