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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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