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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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