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該年度內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採購總金額,及該總金額中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及所占比率。前項比率未達第四條所定目標金額比率之機關,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