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經濟部就機關查詢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