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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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