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