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