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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決議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於懲戒程序中開始者,亦同。
前項決議,應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技師公會及被付懲戒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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