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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技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得指派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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