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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及申請交付懲戒者。
被付懲戒之技師,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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