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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應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作成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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