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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
被付懲戒之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人員應於決議之前退席;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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