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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技師原執照效期已屆滿,申請恢復執業者,應依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日前六年內取得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以核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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