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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技師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申請換發執照,所檢具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以原執照效期之始日至申請日取得者為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執照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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