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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於該科別新增日起三年內申請換發執照時,該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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