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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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