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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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