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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遺失者,應以書面敘明遺失經過,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
其失而復得者,應即繳銷。
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或原執照,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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