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法第五條請領技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技師證書,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發還。
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發還。
手續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