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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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