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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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