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生年、月、日。三、執業方式。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