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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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