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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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