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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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