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