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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技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四、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前項第五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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