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者外,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