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