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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首長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職務異動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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