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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契約應明定,於可供訂購之期間,訂約廠商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訂約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
訂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
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時,應就訂約廠商供應標的之價格辦理查價,俾供訂約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適用機關發現本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應通報訂約機關。
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應就一般市場符合需求之標的辦理查價。
查價結果發現本契約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得考量其於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金額或有別於本契約之條件,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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