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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
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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