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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
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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