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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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