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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
其屬設計簽證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屬監造簽證者,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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