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