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