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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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