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之。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前項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