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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查核小組:(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一)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四、縣(市)政府查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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