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審查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